一、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一)涉及国防以及外交领域的需求;
(二)政府有必要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
(三)为满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及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及需求而进行的任务部署;
(四)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组织实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步骤与行动;
(五)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对于危房密集、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地段展开旧城改造的必要需求;
(六)司法和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所需而采取的其它方面的必要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拆建方需按照特定的统一标准,向被拆迁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其中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房屋部分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用以弥补被拆迁建筑物所有权人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计算依据是被拆迁建筑物的结构与折旧状况,换算为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来实施。
(2)关于周转方面的补偿费用——即周转补偿费,主要面向那些需要临时居住地或者需要自行寻找临时居所以渡难关的被拆迁建筑物住户,依照他们所面临的临时居住环境来划定档次,按每个月住户人数进行相应的费用补贴。
(3)关于激励性的补偿费用——即奖励性补偿费,旨在调动住户参与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并自愿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迁往郊区或者选择不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顿住房的住户,针对此类住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均须由当地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详尽制定。在计算过程中,我们能用以表达上述三个部分费用总和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市规划及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目的以确保国家安全、外交关系、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推动公共事业的全面发展(例如科技创新、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对危旧城区进行有效改造,以及维护司法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拆迁工作的核心宗旨在于满足社会进步和政府履行其职责的需要,从而实现城市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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