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拥有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合法权限,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借房屋或者自行调换使用房屋;
(3)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4)累积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之久;
(5)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空置超过六个月;
(6)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7)恶意损坏房屋设备设施;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可以被收回房屋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承租方出现严重违反租赁协议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或替换;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长期拖欠租金达六个月及以上;公有住房闲置超过规定期限且无合理原因解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意破坏房屋设施;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房屋被政府收回等情形,出租人有权依法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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