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就要坐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个人进行拘留之时,需出具拘留证明,且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
然而,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必定会面临刑事审判及入狱服刑。
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展开深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同时也能有效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在拘留之后,是否需要入狱服刑则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司法机构的调查结论而定。
若被拘留者最终被证实为清白或情节较轻,有可能获得释放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理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是否需要入狱服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予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特定人员进行拘禁时,务须出示相应拘留证以示合法性,且需在限定时间内将被拘禁之人迅速移送至指定看守所羁押。当然,这只是进一步展开深入查证及防止潜在罪犯再犯的必要手段,而非即意味着被拘禁之人必定会经受刑事审判及最终定罪入狱。至于服刑与否,其判断标准主要依赖于案件调查结论以及司法程序的全面衡量与评估,无罪或者情节较轻者可能得以释放,亦或是采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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