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不成立6个条件有几个
构成强奸罪的前提不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主体不适格,即行为人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其本身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是客体不存在,也就是说在案件中并无受到侵犯的女性或者未成年少女;
再次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的手段来实施强奸罪中所规定的行为方式;
此外,如果在案件中并未出现任何形式的性交行为,也就是没有与女性或者未成年少女进行性行为的话,同样无法构成强奸罪;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并无明确的犯罪目的,也就是没有表现出强奸的故意或者意图,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如果在案件中不存在以上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判定强奸罪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不成立多久能结案
在中国,对于触犯强奸罪的罪犯进行刑事审判,通常需要在法院接受立案并展开调查之后经历两个月的时间,最长则不能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有民事诉讼的强奸案件,亦或是遇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经过法院上级机构的批准,可以在原有期限上再予以延长,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若仍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判断构成强奸罪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诸多条件:首先,参与人员的身份应当符合规定,即单个主体的资格条件要求不能满足,其既不是合法的被告人也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被害者(也就是受侵犯的妇女或者未成年少女)并不存在,或者说没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再次,实施者并未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最后,并未实际发生性交行为,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素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排除其他法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以上所有条件都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就有可能判定该案中的强奸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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