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去哪个部门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前往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起诉。倘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指定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各自的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事项的管辖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别工会代表以及雇主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须由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机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用规定如下:若案件无确切争议金额,则收取每件300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费用;如涉及具体争议金额,将依照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制收费:(一)纠纷案情中的争议金额处于1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我们将按照每件5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二)纠纷案情中的争议金额介于1万元人民币与5万元人民币之间(含5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参照以上比例,按照超出1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乘以3%的方式计算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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