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担保收费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标准
在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所需要支付的保证费用通常与其被担保之财产的实际价值大体相当。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仅涉及到资产不超过1000元或并未直接涉及任何资产金额,则每份申请需缴纳30元的申请费。若超出该范围,且其金额介于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比例缴纳;而突破10万元这一界限后,更是需要按照每比下降0.5个百分点的比例进行额外缴费。
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支付的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事宜,依据规定需按照担保金额的1%进行计费,若金额低于1000元人民币,则将以1000元人民币作为基准进行收费。其次,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同样需要按照担保金额的1.5%进行计费,若金额低于1000元人民币,仍将以1000元人民币作为基准进行收费。最后,在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方面,同样需要按照担保金额的1%进行计费,若金额低于1000元人民币,仍将以1000元人民币作为基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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