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及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如下:
2、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遏止非法行为、防止相关证据被毁坏、防止潜在危害发生或扩散等情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施加临时性的约束,或者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施加暂时性的掌控,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 该项职责只允许被依法设立并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之内进行履行。2. 对于享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言,他们有权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紧密相关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具体实施。3. 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由那些经过严格考核并获得了相应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来执行,而其他未取得相关资格的工作人员则无权对此加以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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