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还需要解除吗
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无须解除,只需要确认合同无效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合同无效还存在合伙行为吗
如果我们签署的合伙协议被认作是并无法律效应的话,那么该合同自缔结之日起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律拘束力。如此一来,原合同中明确列明的条款与约定便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对处于合同中的相关方施加任何形式的法律权力或义务。因此,若合伙协议终究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失去效力,那么依据该协议共谋共同致富的美好愿景,同样将无效化为乌有;原来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也将会灰飞烟灭。尽管如此,即便合同最后被判为不具任何效能,但只需在达成交易时确曾有过真实且具体的货币交换,以及确认曾存在过合作关系,这些实体行为及关系仍可能会受到其他与法律具有关联性的规范所引导、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无效的合同自其成立时起便不具有任何效力,这类合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无需进行解除程序,只需对该合同的无效性加以确认即可。倘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此类合同即被认定为无效合同:(1)某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采取了欺骗、胁迫等手段,致使国家利益受损;(2)双方当事人私下串谋,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权益;(3)通过看似合法的行为来掩饰实质上的非法目的;(4)行为的实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5)行为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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