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若是由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解约行为,其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如若企业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协议,或是依据无过错解雇原则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进行解约的话,则需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长度来相应地支付经济补偿款;
再次,若属于有过错性的解雇现象,则企业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下为具体的法定情形:(1)在试用期内,若员工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2)员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员工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4)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导致劳动合同无效;(6)劳动者因触犯刑法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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