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款归集体还是个人
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原则以及基本组成结构,如下详列: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理论上来讲,应由村集体全权拥有。而这实际上也意味着村集体需要具备能力将所收的土地补偿费用重新按比例分配给那些遭受到土地征用的农民。
然而,遗憾的是,这个设想却往往因种种困难无法得到现实落实。
其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他们的户籍是否已经迁离,都依然具有分取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
再者,安置补助费便归属到土地承包人手中,简单来说,就是由个体来掌握这份资金使用权。
最后,上地附着植物和农作物的补偿费用,从理论上看,应该是直接给予个体拥有,但其具体的分配情况仍需根据实际状况进行灵活掌握。
至于社会保障费用,尽管在我们的搜索结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通过对上下文语境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推测,它或许也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体的其中一部分财产所有权。总而言之,不同部分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原则各不相同。土地补偿费用应该主要由集体拥有,同时它与个体权益有着密切联系;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
此外,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的补偿费用的最终归属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首先是土地补偿费,这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并对因土地被占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一项经济赔偿责任。其次是青苗补偿费,它是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由于被征地行为导致的破坏或者损坏,向受雇于耕作此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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