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论用人单位是已经为职员购买了工伤保险还是尚未实施这一措施,若不幸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雇员皆有责任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申请并进行司法认证。随后,必须尽快完成对伤残程度的评估,此过程称之为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在此情况下,所有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工伤福利待遇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这些费用或提供相应的工伤福利待遇,雇员应当立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敦促用人单位履行其工伤赔偿义务。
最后,若经强制执行后,用人单位仍未履行其工伤赔偿义务,雇员有权向工伤管理部门提出先行垫付的申请。倘若工伤管理部门拒绝垫付,雇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没买工伤保险工伤怎么办
在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若有雇员遭受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或雇员应首先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随后用人单位须依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向雇员支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倘若用人单位决定补缴保费,那么其与工伤保险基金会共同承担雇员新产生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当在职员工不幸遭受工伤事故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自主申请工伤认定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购买相关保险的话,那么该单位需要独自承担所有的工伤费用。倘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这笔费用,员工有权发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得不到赔偿,员工仍有权利向工伤管理部门提出借款请求,如若遭到拒绝,可以通过发起行政诉讼来要求使用工伤保障基金来垫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