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不接受起诉保险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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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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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若在理赔事宜上产生分歧,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旨在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是处理理赔争议的首要步骤,旨在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事故赔偿不接受起诉保险公司吗

一、事故赔偿不接受起诉保险公司吗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机动车交通意外之后,如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理赔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磋商以寻求妥善解决办法;

然而,倘若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保险人进行裁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若遇征地补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您可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反馈意见。

如仍无进展,您可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局进行申诉

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持异议,且认为其存在不公正、违法现象的朋友们,您有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这其中的诉讼流程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您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不合理或非法之处,以便让法院进行深入审查。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寻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以解决问题。

然而,若涉及到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的争议,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于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根据我国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这类情况时,保险人和被投保人若在理赔事宜中出现了意见不合的状况,我们应优先选择以友善协商的策略来予以应对,此类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和被投保人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寻找出一个公平且合乎情理的解决难题之道。这正是处理各种理赔纠纷过程中的重要第一步,其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就是能够以迅速而有效的手段解决争端,为保险人和被投保人都能带来切实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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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不接受起诉保险公司吗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若在理赔事宜上产生分歧,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旨在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是处理理赔争议的首要步骤,旨在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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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接受遗赠后还要接受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接受遗赠后还要接受债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
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一个继承人的,遗赠的执行不能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
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4、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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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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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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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受益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身份不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有权发起诉讼。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均有民事诉讼参与权。企业诉讼由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其他组织则由其主要负责人出庭代理。这些规定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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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只有告知单要不要去接受处理?不去接受处理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被查登记了身份证不去处理这,该摩托车上路就很容易被扣车罚款的.无证驾驶该如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无证驾驶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而,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明知某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与其驾驶,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因而未成年人不只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资格。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知道其驾车上路行驶而不加制止,或者为其驾驶机动车挝供便利条件,则属于监护人未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尽到监护责任,所以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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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单位具有档案接受能力,还有接受能力?
[律师回复] 这样的单位有很多:  
1,比如说,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  
2,某些大型的私企等;  
3,当事人具体可在应聘时,咨询对方的招聘人员,是否解决户口以及档案的挂靠问题。  
一,档案挂靠的好处:  其
一、取消暂缓就业后,保留干部身份,大学毕业后由学生身份转为干部身份;  其
二、不需要办理暂住证,并可以申请入住公租房和申购经济适用房;  其
三、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可以提供身份证明;  其
四、可在挂靠城市办理各种职称评审及考证;  其
五、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
六、连续计算工龄,对需要所在城市户口的岗位将不再失去竞争机会;  其
七、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
八、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出国护照等可即时在工作城市办理。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保密协议是接收方还是接受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损害填补原则确定,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能够确定的,根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难以计算,则员工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即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工资或其他收益。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还1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保密协议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相应的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6.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7.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8.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9.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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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异议,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受害者常处于弱势地位,若得不到应有赔偿,可选择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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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什么是直接受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是什么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事实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利益影响甚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不放弃或滥用权利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等同于放弃也不等同于滥用,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次债务人而言,也有类似情形,如果法律依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则如前所述,在连环合同中,债权人也可以轻易地借代位权名义直接将一般合同债权转变为指向次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把次债务人对其他人的义务轻易地转变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解释(一)》第13条第2款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债权人有百利而几乎无任何负担,同时也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了损害。
(2)“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则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局面。若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获得胜诉,而我们却要牵强附会地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法原则阻止其权利的最终实现,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去甚远,有悖公平合理,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享受不到次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
2.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繁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的关系和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代位权关系,可形成两个的诉。因代位权行使目的是为保全债权,且其效果由债务人直接获取,故即使是两诉同时受理,也不会产生违反“一事不可两诉”、对同一债权重复保护的后果。而且通常两诉因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亦不应合并审理。相反,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就意味着在审理代位权诉讼的同时,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债权人从次债务人处取得利益,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引起讼累。而且,如果两诉同时审理,使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权获得重复保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根据“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并不必然产生诉讼。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就归于消灭,无须进一步审理。但按我国现行规定,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就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关系都进行审理。二者相较,“入库规则”相对选择余地更大,由此判决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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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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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可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交通意外后,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公司限于其责任范围赔偿,超额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充。若无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自担。当事人应遵守此原则,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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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
1.“直接受偿规则”符合我国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本意就实体法层面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可能危及自己债权实现时得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追索债务人的权利,此种权利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这表现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仅仅是对债权行使的代位,而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抵销关系,直接引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多年来,我国“三角债”问题愈来愈严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也不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诚信原则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法律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侵犯。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达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
2.“直接受偿规则”便于操作,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依照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5]。我们称之为“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徒增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而已。因为按照“入库规则”,将判决的债权归债务人直接受领,若债务人再怠于受领,则无疑与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不相吻合。退一步讲,即使债务人及时受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后,债权人还得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这显然是人为的使程序复杂起来,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按照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将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则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结清债权债务,节约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3.“直接受偿规则”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符合的立法精神依照“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只能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这就可能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坐享其成,使债权人丧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设立失去意义,形同虚设。代位权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正是实现这一目的。若让其他人共享,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直接受偿规则”使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也与这一法律总精神相吻合。同时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执行困难的问题。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的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讼,并可以请求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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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单位有户口接受能力,还有档案接受能力??
[律师回复] 这样的单位有很多:  
1,比如说,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  
2,某些大型的私企等;  
3,当事人具体可在应聘时,咨询对方的招聘人员,是否解决户口以及档案的挂靠问题。  
一,档案挂靠的好处:  其
一、取消暂缓就业后,保留干部身份,大学毕业后由学生身份转为干部身份;  其
二、不需要办理暂住证,并可以申请入住公租房和申购经济适用房;  其
三、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可以提供身份证明;  其
四、可在挂靠城市办理各种职称评审及考证;  其
五、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
六、连续计算工龄,对需要所在城市户口的岗位将不再失去竞争机会;  其
七、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
八、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出国护照等可即时在工作城市办理。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我弟弟其实是一个很乐观的孩子,我们家的长辈其实都很喜欢他,现在要接受长辈的遗赠了,咨询下接受房屋遗赠的程序
[律师回复]
1、
首先对您外公对该房产所有权异议的解答(您个人以为),不管是您外公出钱没出钱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的名字是他,则他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除非您父亲能够提供当初购房的证明和与您外公关于购买房子的协议(作为亲戚,基本上没有可能做这种协议),所以该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您外公
2、
其次是分析您父亲有无继承权。您父亲如果作为女婿对您外公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的话,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拥有继承您外公遗产的权利。如果存在遗嘱(您的情况遗嘱效力更大,经过公证),而且该遗嘱写明房产是要给您父亲继承的,则您父亲是可以取得该房产继承权。
3、解答遗嘱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的效力在被继承财产分割完毕后失效,所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办理正常过户(拿着房产证,公证遗嘱就可以,不需要其余继承人放弃,因为有遗嘱在,他们在遗嘱的前提下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怎又会有放弃之说)
4,关于遗赠的问题,遗赠的时效是2个月,在遗赠作出后受遗赠人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接受房屋遗赠的程序如上所述。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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