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在签收前发生损毁,风险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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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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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购已成为日常生活消费方式,但商品在交付前的损坏或灭失责任归属需明确。网络购物本质上签订买卖合同,遵循"约定优先"原则,但在缺乏具体风险转移条款时,收货日期决定风险转移。《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方式下的商品,收货签收日即为交付,期间风险由卖家承担。即使货物丢失,卖家仍需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维护权益,如更换产品、退款等。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发生损毁,风险应由谁承担

一、网购商品在签收前发生损毁,风险应由谁承担

在广大消费者群体中购物已经很普遍,而其中网购更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消费方式。

然而,在您收到商品前发生损坏或灭失现象时,我们需要明确地告诉您,卖家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首先,我们要知道消费者在网络平台提交订单并完成付款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与网店卖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应由卖家承担,而在交付之后则应由消费者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双方有特别约定。

这条法规明确指出,在风险转移方面,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转移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那么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会优先执行。

但是考虑到网络购物的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往往无法进行充分磋商,因此大部分的网络购物交易都不会涉及关于风险转移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确定何时收货往往成为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何方承担的关键因素。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称,若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且采取快递物流方式进行交付,则收货人的签收日期即视为交货日期。

基于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便应由网店卖家来承担。

同样,尽管货物已经灭失,但作为卖家仍负有责任和义务去履行双方已有的约定,如果卖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那么这对消费者来说构成了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通过要求卖方更换、重新制作产品以及退还货款等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怎么负担

在国内电商环境下,当发生网购商品在签收以前即出现损坏或遗失的情况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卖家承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交易协定较为复杂和严谨的商务环境中,若标的物品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生了毁损或灭失,其相应的损失风险将依法由卖方负责承担。

然而在此类电商购物中,由于交付的确认机制通常是通过收件人对包裹进行签收来实现的,因此在收到包裹并完成签收前,被购买之标的物品都可默认为尚未正式移交至买方手中。

在这个阶段,如果货物发生任何程度的毁坏或遗失等状况,其所带来的损失与赔偿责任理所应当地应由卖家根据相关协议及法律规定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之一,然而在购买的物品尚未完成交付之前,如何明确界定商品受损或者遗失的责任主体至关重要。实际上,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建立了一份买卖协议,必须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缺乏具体的风险转移条款,交付日期便成为了决定风险转移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对于使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只有当买方实际签署确认收货之日起,才能算是正式的交付行为,在此阶段内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均应当由卖方予以承担。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发生了丢失,卖方依然需要继续执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就属于违反合同规定,消费者有权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更换产品、申请退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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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个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遇见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结合最密切的合同,因此,明确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对于妥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合同的哪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承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也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的地方,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对这方面的预见,以及由于缔结包括过多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成本比较大,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没有关于风险承担的明确约定,这样,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有关风险承担的纠纷,各国合同法均对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合同法作了明确规定就减少了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和缔结合同的成本,从而减少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一般来讲,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所有人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标的物的所有人承担,即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谁,谁就承担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而不管标的物实际在谁的控制与掌握之中。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所有的物品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即风险自负。
(2)实际控制与掌握人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实际控制与掌握标的物的人来承担,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人是谁。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实际控制与掌握标的物的人比其他人能以更小的成本来预防风险的发生,即最小成本原则。
(3)违约者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损毁与灭失的风险,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人是谁,也不管标的物在谁的控制与掌握之中。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违约者不能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而应当承担其违约的风险与成本。
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在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一般来讲,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一般也实际控制和掌握标的物,因此,前两个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但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不同,因此,有可能出现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实际控制与掌握标的物的人尚未转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不同的风险承担原则,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违约者负担原则实际上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惩罚和对守约者的一种保护,因为,如果违约者不违约,那么,标的物意外损毁与灭失的风险就已经转移了,如果由于其违约而不转移风险的话,实际上就相当于鼓励合同当事人违约,而对于守约的当事人则相当于附加了一种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违约者应从其违约之日其承担标的物意外损毁与灭失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所采用的是实际控制与掌握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与违约者承担风险原则。当然,这是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法治原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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