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受伤前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与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是一致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后工资如何发
当从业人员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原始工资及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且这些费用应当由所在的单位按照每月的方式进行支付。
对于在遭受工伤前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12个月以上者,其原工资标准则需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进行核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对于在劳动工伤期间的劳动者而言,其薪酬将按照先前所在单位通常情况下每个月该员工领取的水平进行发放。具体来说就是在薪资福利待遇方面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按照受伤之前每个月所能领到的薪水作为标准。根据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上职业病等原因而被迫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救治的话,那么他们在这期间允许享受的保留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会维持不变,同时,也必须由他们原先所在的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时间支付给他们。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无论何时何地,在劳动者受到伤害后的这段时间里,他们的薪资仍然会以受伤前的标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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