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形下招标会被判定为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投标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当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评选过程不公道时,他们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和管理方面的复杂联系,这就意味着有多个单位同时参加了同一个标段的投标,或者在没有明确划分为标段的项目中进行竞争;
第三种情形则是在投标人经历了合并、解散、破产等重大事件之后,他们也许不再符合预先规定的资格要求,因此这样的投标也会被拒绝;
最后是如果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在已经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又在正式招标中增加或减少成员,甚至替换掉原先的合作伙伴,那么这个联合体会被判定为无效。
同样地,如果联合体内的成员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或者同时在另一个联合体中竞争,这种情况也是不被允许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何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
以下情况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
再次,当劳动者不幸离世或其下落不明,并经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时;
另外,若您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者是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企业资格被撤销或是贵公司决定进行提前解散;
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实际招投标环节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便可判定其投标无效:首先,投标方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可能影响公平性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通常是基于同一法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而形成;其次,当相同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各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着控股、管理等方面的关联时,也会引发竞争问题,从而导致投标无效;再者,如果投标人在经历了重大事件之后,其资格条件已经不再符合招标要求,那么他们的投标也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在进行资格预审之后,如果联合体的成员发生了增加或减少,甚至是替换的情况,同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最后,如果联合体内的任何一个成员表现出独立行为,或者是跨越联合体进行竞争,那么他们的投标也将被视为无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