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条款的含义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我们通常将免责条约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乃是基于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思想,使当事人能够在完全自由民主协商的基础之上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产生的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违约方通过免责条款便得以免除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应负担的违约责任。
这便是免责条款的本质意义——它代表了在签订合同或提供格式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旨在通过设立某些条款来免除或限制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根本上看,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一种自愿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要内容表现为通过意思表示来形成合约的要约内容,而其设定的宗旨是为了限制或者免除当事人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免责条款所包含的约定应为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其次,该免责条款必须经由各相关方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而非任何一方在受到欺诈或威胁之下被迫签订此项条款;
第三,免除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及其对正常商业秩序的普遍期待;
第四,免责条款的制定应当合理地平衡和分配各方当事人在权益和风险方面的承受能力;
最后,若该免责条款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那么制定方有义务向对方详细解释并尽量使得对方理解此份条款的具体含义及作用原理。
换言之,免除责任一方(格式合同)的义务是向另一方充分阐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这一概念源自于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其主要赋予了合同双方在自主协商过程中明确责任范围的权利与自由。当某一方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完全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之时,借助于免责条款便可以实现对违约责任的豁免。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精心设计的条款来调整或者限制法律责任的承担,并将其体现在合约的具体要约之中。从本质上看,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旨在限制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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