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纠纷中,若相关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这将成为法律对此类不当行为进行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
2、由于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产生真正的犯罪事实,因此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记录。换言之,若当地公安机关并未启动刑事案件调查程序,而是选择以治安案件为由展开处理,并且经过派出所的调解工作之后,这类案件很有可能不再继续移送至上级部门处理,从而避免了在此类事件中原告留下“案底”记录的可能性。
3、对于那些已经犯罪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来说,若是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能通过积极意义上的赔偿损失、公开向受害人道歉等方式获取其谅解,那么在被害者愿意和解的情况下,亦有可能避免在个人历史档案中留下负面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轻伤二级如果对方有过错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若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侵害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特定情形,倘若受害者所受之损害程度为轻微伤二级,且加害方亦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此种因素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就实际情形而言,如能证实加害方对于伤害的产生或加剧负有一定责任,例如防卫过当、挑衅行为等,法院便有可能认定其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依照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在犯罪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到刑事纷争领域时,如果相关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共识,这无疑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例如,倘若没有正式启动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程序,而是将其视为治安案件来处理并且最终通过调解取得了成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避免在个人的历史档案中留下所谓的“案底”。对于已经被判定为罪犯或者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们来说,只要他们能够表现出真诚的悔悟态度,积极地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向受害者表达诚挚的歉意并获得对方的谅解,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避免在历史档案中留下负面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