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交病例怎么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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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时,可拒绝理赔。若病史与当前风险直接相关,保险公司有权否决。对于健康、疾病、人寿等保险,需提交详尽体检表,即“体检附加条款”。以下列举五种常见拒赔情形。
保险公司提交病例怎么拒赔

一、保险公司提交病例怎么拒赔

在保险业务领域中,针对投保人过往的病史因素,若保险公司决定拒绝对相关理赔申请予以受理,其关键依据往往在于投保人未能充分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在特定的情形中,倘若投保人过去的病史与其当下面临的潜在风险具有明确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直接否决为该投保人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到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与投保人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有着紧密联系的险种事务,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提交完整详尽的身体检查表以作为申请理赔的必备前提条件。这种规定在保险业界被广泛称之为“体检附加条款”。以下,我们将详细列举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的五种常见情形:

1.驾驶员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或者处于酒精中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

2.被保险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受害方故意为之;

3.被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或者位于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损失;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提出是旧伤该如何解决

对于陈旧性工伤待遇之认定,我方将依具体工伤种类予以响应。总的来说,各大企业与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提供一次性的补偿金以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倘若贵司员工不幸遭遇事故伤害,贵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并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有权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年内,向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陈旧性骨折并不符合工伤鉴定标准;但是,若陈旧性骨折部位再度遭受意外骨折,且新发骨折乃因工作原因导致,则此种情况可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倘若投保方在申请投保过程中未能诚实披露其过去的疾病历史记录,那么保险公司将有权利不予理赔。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病史涉及到当前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并终止相应合同。对于诸如健康保障类、疾病保险类以及人寿保险类等保险产品而言,投保者必须递交详细全面的体检报告,这被称之为“体检附加条款”。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五种常见的拒绝理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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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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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带薪病假,请假需提供3甲医院病例复印件、病假单及挂号单,请问是否合理?病例属于个人隐私。是否可以不提供只提供病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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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到医院病案室查询本人的有关病案资料。  
2、如患者本人无法亲自来医院,应书写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到医院病案室查询患者的病案资料。  
3、公安、检察、保险、法律等机构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患者委托书,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查询患者病历资料。  
4、医院病案室依照卫生部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申请人在场,为住院病人或其代理人查询或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并盖章,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因此,常理上而言,当你真正需要医院应配合单位去核实病假条真伪的话,可根据第2个规定,查询相关病历,以确定是否有需要开取病假,当然前提是通过员工本人同意方可实施,至于用人单位。  此外,由于一般医院只有住院才会留存详尽住院病案记录外,而一般非住院治疗病例,只有挂号了的就诊,其医保消费情况才会录入电脑数据库当中,而且只是简单的就诊记录(如果患者仅是开取处方后再去院外药房消费,就没有任何有用记录了),而且通常开处病假条又并不会记录在案,故而欲通过此法查询真伪时,结果常常只能通过这些可能的、有限内容的记录来判断病情是否真需要开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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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拒绝提供病历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即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全部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要举证证明:
(一)诊疗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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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否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有必要指出,推定的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不能直接推定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完整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然需要由患方承担。而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具体表现为有申请鉴定之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者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则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一个潜在的法律规则,即患方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病历的基础之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且由医疗机构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除外。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法律要求证据持有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可以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您好,我想请问我要是买保险没有提交病例过了很多年还查以前病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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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病例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2.仲裁: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属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起诉法院: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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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篡改病历,导致不能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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