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乃是以监禁、紧闭或其它强制手段,公然侵占他人人身自由之犯罪行为。
(一)犯罪客体: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乃他人依据自身意志自由支配身体活动之权利,简而言之,即他人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罪所针对的对象,应为依法律享有人身权利之人,即任何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须采取拘禁或其他强制措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亦有可能是普通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且其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非法拘禁罪名指的是借助监禁之因,或者严加关闭,抑或是采取其他强迫手段,公开地夺走他人人身自由从而构成的刑事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违反了民主司法体制下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非法拘禁,都不会得到法律的宽恕与纵容。依法治国的今天,针对从事非法拘禁行为之人,相关法律将给予其严厉的打击和适当的惩罚,以便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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