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与第三百九十条之法律规范,关于行贿罪的定罪证据必须包含如下各环节:首先,有确凿的证据须能明确表明被告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务;其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行贿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且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以各种名目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及手续费;再次,若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因被勒索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但最终却获得了不当利益,亦可构成行贿罪;此外,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或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样可认定为行贿罪;最后,若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则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行贿罪的定罪证据应涵盖被告人行贿行为、财物数额、不当利益的谋取、国家利益的损失、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况以及对侦破重大案件的贡献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如何认定自首
关于行贿罪的自我坦白认定问题,首先,在涉及到行贿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方是否在自动投案后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这将成为公诉人需要向法庭出示的有力证据之一。在具体判定何谓“主要案件事实”时,我们可以参考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即只要被告方在投案后能够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便可视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如果受贿者向司法机关揭发其行贿者存在行贿行为,而在侦查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即行贿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该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机关的耐心劝导和深入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自首。
最后,即使行贿者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仍然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与第三百九十条之法律规范,关于行贿罪的定罪证据必须包含如下各环节:首先,有确凿的证据须能明确表明被告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务;其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行贿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且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以各种名目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及手续费;再次,若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因被勒索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但最终却获得了不当利益,亦可构成行贿罪;此外,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或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样可认定为行贿罪;最后,若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则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行贿罪的定罪证据应涵盖被告人行贿行为、财物数额、不当利益的谋取、国家利益的损失、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况以及对侦破重大案件的贡献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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