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可能构成贪污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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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那些受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但该条第二款表明,即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他们受托管理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也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非国有企业可能构成贪污罪吗

一、非国有企业可能构成贪污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具备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含了受到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授权托管、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从业者。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涉及到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的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法条款的第二款内容来看,即便身为受国家或其他组织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个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然有可能触犯贪污罪。这也就意味着,倘若非国有企业内部的员工被赋予了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并且借此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国有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并未明文规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亦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基于该条款的内涵与精神实质,在特定的案件情境中,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非国有企业有无挪用公款罪

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某些公司、企业或是其他性质的组织的职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而且其挪用资金的数额相对较大,已经超出了三个月仍未能归还给原单位,抑或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已经涉及到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等情况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如果这些职员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他们所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具备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含了受到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授权托管、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从业者。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涉及到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的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法条款的第二款内容来看,即便身为受国家或其他组织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个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然有可能触犯贪污罪。这也就意味着,倘若非国有企业内部的员工被赋予了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并且借此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国有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并未明文规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亦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基于该条款的内涵与精神实质,在特定的案件情境中,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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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贪污罪的构成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贪污罪的构成是怎样?问题解答如下, 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什么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
[律师回复]
一、罪是什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其行为特征是在故意支配下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不可能构成单独的罪,但并不能改变侵吞等客观行为特征的应有属性。因此,也足可以构成与侵吞等行为特征相对应的其他犯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共同构成罪吗保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自由,在刑法领域中何者更为重要,是几千年刑法学家们、哲学家们、社会学家们,甚至伦理学家们孜孜以求、而在我们看来还没有最终破译的难题。一句貌似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则似乎已经接近了破译难题的门槛。然而几千年来的刑法法律史和刑法运作史告诉我们,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堂皇口号下,个人自由是极容易被忽视,甚至被粗暴的侵犯。历史上社会条件下的法外治法,法外用刑,不胜枚举,俯拾即是。撇开时过境迁的历史不言,我国刑法对此采取了何种价值选择,应当采取何种价值选择,这一问题像有的刑法学者深深指出的那样:“确实是一个深省的问题。”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何者为重,没有一个绝对的价值选择标准。某些犯罪规定只能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意味着刑法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的承认,但允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又意味着向社会秩序的方向回归。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法定的这一鼓舞人心的口号下面,基本上是以保护社会秩序作为首先价值取向的,正因为如此,犯罪主体资格原则在刑法总则得到确立之后,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进行变异改造就显得不足为奇了。尽管刑法分则中类似罪的这样规定极为少数,但令人觉察到的,刑事立法的个别规定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已经影响到司法解释,例如罪、职务侵占罪,而这种司法解释的影响扩大到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诸如亲属相勾结的罪共犯等等现象。更令人感觉到,当我们的许多刑法学家们忙于为这种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运作寻找“充足”的理论根据时,个人自由要取得与社会秩序相同的地位,甚至个人自由要取得高于社会秩序的地位,我们还必须耐心地假以时日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现代法治观念的更新。尽管这一过程在我国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目前和未来将是缓慢的、长时间的,但现代法治观念下的刑法迟早要向这个方面迈进的。当然,远水解决不了近渴,在有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否定已有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案例,甚至由此而引发的论证理论,是否也是为了稍微扩大个人自由的天地起到某种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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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贪污贪污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若私营企业从业者在任期内,滥用职权,擅自将所属机构的公款作为个人资产索取并且数额相当大的话,将被判定犯下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名。倘若相关金额数量庞大或者极其惊人,当事人将会承受更为严厉的刑法制裁。因此,私营企业员工若是贪污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相应法律规定的标准,便极有可能被控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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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哪些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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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贪污怎么判刑
对贪污罪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轻微情节,如金额较少,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较重情节,如金额较大,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严重情节,如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处理者,按累计金额处罚。自首、退赃、减少损失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死刑缓期执行者,可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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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家国企贪污五十万元,贪污5千万,请问这个公司有权利吗
[律师回复]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
非国家公职人员贪污20万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公职人员侵占2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是累犯的,可以缓刑,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一般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法律依据:r《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非国家公职人员,贪污200万,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公职人员侵占2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是累犯的,可以缓刑,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一般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法律依据:r《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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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能不能构成贪污罪
在我国,要是公职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把公有财产变成自己的。简单来说,要是某个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通过造假账把公款留下来据为己有,这就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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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有贪污罪吗
在私企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适用于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则特指国有单位及其派出人员侵吞公共资产的行为。私企中的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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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一般用于国家工作人员,那私营企业老总贪污受贿呢?
[律师回复] 一直以来,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备受争议。为了矫正犯罪“计赃论罪”之量刑标准过于机械化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并提高了犯罪入罪与量刑的标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额情节”量刑标准等予以明确,将3万、20万和300万分别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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