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公定性,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一旦经过形成并确定,在法律原则的框架下应被视为合法,除非得到法定机关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宣布为无效,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对此提出质疑;
2、确定性,涵义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内容便难以再经过法律程序进行随意更改,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尊重行政主体的决定,而行政主体自身亦不能随意撤销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意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违背,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责任以及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同时,行政主体自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
4、执行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全面且实际的履行,当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乃指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行政行为,由于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相关有权机构进行依法撤销,从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则指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中某些内容因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而需要加以调整修改。有权实施这些变更操作的机构及其职权范围,与拥有撤销权的机构大体类似。
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力,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予以变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公定性,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一旦经过形成并确定,在法律原则的框架下应被视为合法,除非得到法定机关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宣布为无效,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对此提出质疑;
2、确定性,涵义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内容便难以再经过法律程序进行随意更改,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尊重行政主体的决定,而行政主体自身亦不能随意撤销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意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违背,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责任以及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同时,行政主体自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
4、执行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全面且实际的履行,当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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