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之后,败诉方向人民法院承诺遵守法律裁定并履行相关责任。如果行政执行部门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于裁判所做出的决议拒绝履行,自期满之日起,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政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实施每日罚款金额为五十元至一百元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哪部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规定,一旦政府法制机构判定某项诉讼为败诉且经过了严谨的过错调查之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详细证据资料毫无保留地移交至同级别的监察机关,以便后者能够对这些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而作为监察机关,他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批准人员各自的职责范围,同时结合案件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以及过错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最终确定败诉过错责任的归属问题。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之后,败诉方向人民法院承诺遵守法律裁定并履行相关责任。如果行政执行部门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于裁判所做出的决议拒绝履行,自期满之日起,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政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实施每日罚款金额为五十元至一百元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