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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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定性强调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一旦形成并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经法定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告无效,否则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合法,且不受任何质疑。这一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公定性,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一旦经过形成并确定,在法律原则的框架下应被视为合法,除非得到法定机关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宣布为无效,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对此提出质疑;

2、确定性,涵义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内容便难以再经过法律程序进行随意更改,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尊重行政主体的决定,而行政主体自身亦不能随意撤销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意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违背,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责任以及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同时,行政主体自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

4、执行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全面且实际的履行,当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乃指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行政行为,由于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相关有权机构进行依法撤销,从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则指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中某些内容因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而需要加以调整修改。有权实施这些变更操作的机构及其职权范围,与拥有撤销权的机构大体类似。

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力,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予以变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公定性,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一旦经过形成并确定,在法律原则的框架下应被视为合法,除非得到法定机关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宣布为无效,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对此提出质疑;

2、确定性,涵义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内容便难以再经过法律程序进行随意更改,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尊重行政主体的决定,而行政主体自身亦不能随意撤销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意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违背,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就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责任以及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同时,行政主体自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

4、执行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其内容必须得到全面且实际的履行,当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此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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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 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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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因为行政主体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确定力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作出以后,不能朝令夕改,约束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内容应该得到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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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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