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哪个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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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待遇争议诉讼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体现地域管辖原则。基层法院负责一审,中级法院终审。非管辖法院应移交,且仅一次。移送不成,应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哪个法院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哪个法院

关于工伤待遇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负责审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域管辖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

其次,在级别管辖方面,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体系中级别管辖原则的要求。

具体来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而中级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进行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并不直接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然而,若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应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但需注意的是,移送程序仅能进行一次,即接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该案不属其管辖范围,亦不得再次自行移送,而应向共同的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工伤待遇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负责审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域管辖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

其次,在级别管辖方面,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体系中级别管辖原则的要求。

具体来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而中级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进行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并不直接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然而,若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应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但需注意的是,移送程序仅能进行一次,即接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该案不属其管辖范围,亦不得再次自行移送,而应向共同的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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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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