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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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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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与雇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代通金,但用人单位单方提出需支付经济赔偿。赔偿金计算依据工龄和薪资:一年内,月薪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赔偿一月薪资;一年至十年,赔偿两月;十年至二十年,赔偿三月;二十年以上,赔偿四月。若月薪低于最低标准,仍享六个月补偿,金额为月均工资一半。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的工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同合则无需承担代通金的支付义务。

具体来说,当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就相关事宜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在得到劳动者同意后共同完成这个过程的,那么用人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而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的年限以及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具体条款如下:

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在一年内,且其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工人一个月的薪资;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超过一年但不超过十年,而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也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当为该劳动者两个月的薪资;

再者,若是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经超出了十年但不到二十年,并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将会是该劳动者三个月的薪资;

最后,若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届满二十年甚至更久,同时他/她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则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劳动者四个月的薪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足以满足上述标准,特别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他们仍然有权利获得半年内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时候的经济补偿金额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一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若系用人单位首先主动决定解除相关劳动合同,继而与劳动者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并解除该等雇佣关係者,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反之,若系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请求,经过双方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是无需对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雇主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进行相应计算,即每服务满一年,雇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对于服务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而对于服务时长尚未超过半年的劳动者,雇主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的工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同合则无需承担代通金的支付义务。

具体来说,当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就相关事宜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在得到劳动者同意后共同完成这个过程的,那么用人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而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的年限以及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具体条款如下:

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在一年内,且其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工人一个月的薪资;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年限超过一年但不超过十年,而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也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当为该劳动者两个月的薪资;

再者,若是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经超出了十年但不到二十年,并且他/她的月平均工资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将会是该劳动者三个月的薪资;

最后,若劳动者的职业年限已届满二十年甚至更久,同时他/她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则每年的经济赔偿金应为该劳动者四个月的薪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足以满足上述标准,特别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他们仍然有权利获得半年内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时候的经济补偿金额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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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支付代通知金吗?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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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代通知金还要支付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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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具体案情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
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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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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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当中,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我国劳动法律之所以一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鉴了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我们看,虽然劳动关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对称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协商。
劳动合同法在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等情形进行强制性规制以外,还规定了可以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在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就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些人错误地理解,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94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就有体现,其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原劳动部劳部发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说明了不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动议。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这里还要谈一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有观点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从而达成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的行为,可以视为私法范畴,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协商解除,对用人单位的提示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解除时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且,特别是要对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以示确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很多情形中,只要此解除行为是要求由劳动者确认的。对劳动者的提示是,如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也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解除协议,并就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等待遇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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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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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支付宝的代扣协议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除支付宝的代扣协议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代持股协议要签订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具体格式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一、事由:某年某月某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以乙方名义向丙方投资万元,并委托某某向乙方汇款万元用于丙方,自此乙方成为丙方名义上的股东,并代甲方持有丙方股份。
二、解除股权代持现根据三方各自发展战略,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具体如下:
1、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股份转让给甲方;
2、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股款;
三、三方承诺为避免因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及解决因股权代持可能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各方作出以下承诺:
1、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响与乙方无关,若因此受到有关采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承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乙方不会向丙方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3、丙方承诺:若因乙方代甲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最后要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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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单位想要解雇我,想和我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想请问下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支付吗?
[律师回复]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产生基础为预告解除,功能在于代替一个月的法定提前通知期。而协商解除的性质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不同于预告解除;协商解除为即时解除,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协商解除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很多外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形下,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补偿金,其中的N对应的是员工的工龄补偿,即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对应的就是代通知金。这是为什么呢? 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是很多外资企业在国内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遵纪守法的习惯,外资企业早几年的利润较高,发展也比较快,对法律的遵守意识也比较强,所以在长年的用工中,慢慢建立和形成了这样一种通例。几乎所有的解除(除严重违纪外),外资企业都愿意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区分协商解除与预告解除。同时这样做,也提高了员工在协商解除时的接受度,增加了协商解除的机率,避免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所以实际上外资企业也是从中受益了。这种做法是一种很人性化的做法,长远来看,建立这样的文化对于公司的人文建设与企业文化,都是十分好的一种举措。但是严格从法律来区分,协商解除还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联拓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件,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十个月,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提出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协商的方式,员工要求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公司认为属于协商解除,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愿意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员工遂交接工作之后离职。在此情况下,HR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有没有协商解除?HR首先要判断出来这个问题。从实际来看,双方其实已经都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对解除的后果----代通知金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但是因为双方没有就此点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造成一旦涉诉,员工否认已经解除了状态,将会使企业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所以我们判断,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还是比较有风险的,更别主张解除的性质为协商解除了。
2、员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一种旷工行为 由于员工交接完工作之后就离职了,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导致HR的抵触情绪,而且事实上也给HR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所以HR会问到,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 严格来说,在双方劳动合同还没有正式解除的前提下,员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职工作岗位,就属于一种旷工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单位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一种旷工行为,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
3、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在这个离职的环节里,员工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单位在这个过程里,很有可能会调整自己的期望,不愿意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为了避免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单位确实客观也有一定的必要,通过这个事例的处理,给在职的员工带来一定的警示。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比较完善而且没有法律风险,这种情形下,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单方解除,是可行的,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在提供意见时,我们发现这家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存在公示与民主制订程序两大风险,所以我们建议单位不要对员工进行单方解除。因为如果在规章制度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单方解除,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员工离开之后,社保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处理? 既然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风险,不能对员工以旷工为由进行解除,就难免会涉及到这个员工事实上离职之后的待遇问题,即社保要断缴吗?工资还要发吗? 由于员工在旷工状态,而且时间比较长,所以我们认为,员工与单位之间的这种状态,已经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了一种事实上的中止状态。中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员工互相不承担义务。所以在此中止状态里,用人单位可以停缴员工的社保,并且不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5、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不要支付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如果不支付,有没有法律风险?合同解除不了,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不需要再向员工发放工资了,但是原来承诺给员工的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要不要主动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条件是合同已经解除,因为现在合同没有解除,没有发放这笔钱的基础,所以不需要发放。而且如果一旦发放了,公司反而对这笔钱的性质解释不清楚,给后期自己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果万一员工主张这部分钱就是经济补偿金,从这里倒推合同已经被单位解除了,并且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单位将会十分被动。所以我们认为,这笔钱不宜于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里。这种不发放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也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
6、最终的后果会是什么呢? 后来这个案件在六个月之后,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企业向其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们代表单位进行应诉之后,提出来双方确实有过一个协商的过程,对于解除合同这一块,已经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但是对于补偿这一块,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员工要求同诉求,单位只愿意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仲裁认可了协商解除是没有代通知金的,通过做员工的工作,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单位向员工支付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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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如用人单位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则仲裁庭或者法院会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俗称的“代通知金”。即通常所讲的“N +1”的补偿方案。
但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仲裁庭或者法院却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三种情形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由此,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倒闭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后,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因此,“N +1”方案在今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方案中将会越来越少。
目前,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以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倒闭、破产的情形下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这种观点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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