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是否要求在同单位工作满一年
施行年休假的前提并不必须是在单一单位工作满一整年,即使在多家公司/组织间先后任职且总计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同样有权享受年休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述,第四条指出,员工无论在同一个或几个雇佣单位工作期间,抑或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乃至国务院法制趋向,被视为等同于正式工作期间,都应被列入累计工作时间范畴予以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年休假是否计算入工时
在计算综合工时制度下的每月工时时,常需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我们设想一种以月份为基准进行综合工作时间核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每月累计的标准工时数为16
6.67小时。这段工时的计算方式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述为[(365天减去11天再减去104天)除以12个月份]乘以8小时等于16
6.67小时。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其中的11天是法定节假日所占的天数,而104天则对应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和周日),所需运算的8小时便是日常工作日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长。根据此等式,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在每月的固定工时总额16
6.67小时内,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所有年休假的公共工时部分。
因此,若某位雇员具有合法的年休假权益并决定度假,理应视之为已完成正常的工作职责,且在所休的年假期间内,薪酬支付及相关权益保障应当基于其正常工时产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施行年休假的前提并不必须是在单一单位工作满一整年,即使在多家公司/组织间先后任职且总计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同样有权享受年休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述,第四条指出,员工无论在同一个或几个雇佣单位工作期间,抑或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乃至国务院法制趋向,被视为等同于正式工作期间,都应被列入累计工作时间范畴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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