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若在租赁合约中,拟发生提前解约情形,通常需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将租赁物品交付给承租方的义务,且在承租方提出适时催促后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完成该项程序,此时承租方可选择解约。
其次,如果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与其与承租方商定的标准不符,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预期的租赁用途,那么,承租方亦可选择解约。
再次,当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承租方仍可行使解约权。
此外,倘若承租方未依照事先约定或未考虑租赁物品特性而进行使用,因此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损坏,那么,出租方也有权主动发起解约行动。
另外,如果承租方没有合理原因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那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如果承租方逾期仍未偿还相关费用,出租方同样可采取解约措施。
再者,如果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品转租他人,那么,出租方也可据此行使解约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在租赁合约中,拟发生提前解约情形,通常需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将租赁物品交付给承租方的义务,且在承租方提出适时催促后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完成该项程序,此时承租方可选择解约。
其次,如果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与其与承租方商定的标准不符,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预期的租赁用途,那么,承租方亦可选择解约。
再次,当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时,承租方仍可行使解约权。
此外,倘若承租方未依照事先约定或未考虑租赁物品特性而进行使用,因此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损坏,那么,出租方也有权主动发起解约行动。
另外,如果承租方没有合理原因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那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如果承租方逾期仍未偿还相关费用,出租方同样可采取解约措施。
再者,如果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品转租他人,那么,出租方也可据此行使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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