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完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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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购买但贷款未清的房屋,法律明确:首先,剔除婚期内支付的款项;其次,产权方需对未产权方支付价值的一半及贷款负责;婚前按揭购房并已取证者,婚后增值及共同还贷视为共有;婚前部分付款婚后取证,贷款后共同还款的,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贷款未还完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一、贷款未还完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购买并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律上做出如下明文规定:

首先,应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资金从总款项中予以扣除;

其次,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位配偶需要承担起向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之一方支付其房屋价值一半的责任,并且负责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尽管婚后依旧共同还贷,但由于已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款项被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婚前部分房款已经支付,但是结婚后才办理得到房产证,对于在此之后持续共同还贷的房屋,法律要求对财产来源进行仔细划分成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贷款未还完可以不算增值部分财产吗

关于房产增值的分配计算方法如下:相对增值部分=夫妇共担房贷部分÷房屋总价款(即购房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离婚时整个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妇共担房贷部分。

1.在此,我们必须第一步确定此按揭房是否属于单一产权人所有。若答案为是,那么房屋所产生之物上利益亦将自然归属所有权人;这因为若是在离婚过程中,其伴侣并无权利要求对此房屋进行析产,因此对于因市场自行波动导致的房产增值部分也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2.反之,倘若该按揭房屋构成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物,那么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利益当然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共享;在离婚之际,其伴侣有权力要求分享房屋增值所带来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购买并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律上做出如下明文规定:

首先,应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资金从总款项中予以扣除;

其次,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位配偶需要承担起向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之一方支付其房屋价值一半的责任,并且负责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尽管婚后依旧共同还贷,但由于已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款项被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婚前部分房款已经支付,但是结婚后才办理得到房产证,对于在此之后持续共同还贷的房屋,法律要求对财产来源进行仔细划分成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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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离婚房产分割未还完贷款这样认定   
  
1、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      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前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若双方都没有主张购买按揭房屋的款项是以自己婚前的财产等归属于一方的财产支付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则应当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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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按揭房这样认定   
  
1、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      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前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若双方都没有主张购买按揭房屋的款项是以自己婚前的财产等归属于一方的财产支付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则应当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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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有一定特殊性。
(一)一次解决原则
针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有学者提出暂时不予分割,待其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经济利益不宜采用暂不分割,应当一次性解决。就著作权而言,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存期间及死亡之后50年。在此期间,该作品可以不断出版或做其他使用,每一次都可能实现经济利益。就专利权而言,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每一次都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如果在每一次实现经济利益后都允许前配偶请求分割,将不胜其烦,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笔者主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次性解决。
(二)评估和协商方法
一次性解决未来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该未来利益具有明确的数额。笔者建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数额,由知识产品的创作方取得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给予对方对半的补偿。这种方法既能使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又能够节省评估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指定。评估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尚未完成的知识产品,一来进行评估价值不大,二来评估机构未必予以评估,笔者建议,由知识产品创作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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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有一定特殊性。
(一)一次解决原则
针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有学者提出暂时不予分割,待其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经济利益不宜采用暂不分割,应当一次性解决。就著作权而言,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存期间及死亡之后50年。在此期间,该作品可以不断出版或做其他使用,每一次都可能实现经济利益。就专利权而言,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每一次都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如果在每一次实现经济利益后都允许前配偶请求分割,将不胜其烦,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笔者主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次性解决。
(二)评估和协商方法
一次性解决未来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该未来利益具有明确的数额。笔者建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数额,由知识产品的创作方取得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给予对方对半的补偿。这种方法既能使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又能够节省评估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指定。评估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尚未完成的知识产品,一来进行评估价值不大,二来评估机构未必予以评估,笔者建议,由知识产品创作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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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有一定特殊性。
(一)一次解决原则
针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有学者提出暂时不予分割,待其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经济利益不宜采用暂不分割,应当一次性解决。就著作权而言,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存期间及死亡之后50年。在此期间,该作品可以不断出版或做其他使用,每一次都可能实现经济利益。就专利权而言,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每一次都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如果在每一次实现经济利益后都允许前配偶请求分割,将不胜其烦,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笔者主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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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未来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该未来利益具有明确的数额。笔者建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数额,由知识产品的创作方取得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给予对方对半的补偿。这种方法既能使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又能够节省评估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指定。评估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尚未完成的知识产品,一来进行评估价值不大,二来评估机构未必予以评估,笔者建议,由知识产品创作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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