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未还完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购买并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律上做出如下明文规定:
首先,应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资金从总款项中予以扣除;
其次,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位配偶需要承担起向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之一方支付其房屋价值一半的责任,并且负责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尽管婚后依旧共同还贷,但由于已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款项被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婚前部分房款已经支付,但是结婚后才办理得到房产证,对于在此之后持续共同还贷的房屋,法律要求对财产来源进行仔细划分成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贷款未还完可以不算增值部分财产吗
关于房产增值的分配计算方法如下:相对增值部分=夫妇共担房贷部分÷房屋总价款(即购房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离婚时整个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妇共担房贷部分。
1.在此,我们必须第一步确定此按揭房是否属于单一产权人所有。若答案为是,那么房屋所产生之物上利益亦将自然归属所有权人;这因为若是在离婚过程中,其伴侣并无权利要求对此房屋进行析产,因此对于因市场自行波动导致的房产增值部分也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2.反之,倘若该按揭房屋构成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物,那么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利益当然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共享;在离婚之际,其伴侣有权力要求分享房屋增值所带来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购买并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律上做出如下明文规定:
首先,应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资金从总款项中予以扣除;
其次,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位配偶需要承担起向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之一方支付其房屋价值一半的责任,并且负责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尽管婚后依旧共同还贷,但由于已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款项被默认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婚前部分房款已经支付,但是结婚后才办理得到房产证,对于在此之后持续共同还贷的房屋,法律要求对财产来源进行仔细划分成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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