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对方仍不同意,应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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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争议中,原告需提供感情破裂证据。法定破裂情况包括:一方有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婚姻;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隐瞒精神疾病或被骗婚;长期分居无和解可能;一方严重不忠屡教不改;一方重婚或犯罪影响婚姻;一方失踪达两年等。其他复杂原因也可能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将依法判定离婚。
起诉离婚后,对方仍不同意,应如何应对

一、起诉离婚后,对方仍不同意,应如何应对

在需要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对此持有异议,原告方应及时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递交给当地审理机构进行审核。

若法庭经过公正严谨的审批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即便原告方与被告方存在意见分歧,也会被判定离婚。

在此过程中,拥有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们,可被视作已经达到夫妻情感破裂的程度:

1、当其中一方存在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或因其身体上的残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性行为,并且相关病症无法得到根治。

2、若在婚姻大事之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全貌,贸然步入婚姻殿堂,而后发现彼此之间并未建立深厚的爱情基础,难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3、婚前因为对伴侣情况的疏忽,或故意遮掩对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这一事实,以致于婚后难以应对这类问题,或是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嫁给/娶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伴侣,甚至是在婚后才察觉到此种情况,并试图进行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者。

4、尽管在双方自愿注册结婚的过程中未产生任何/发现任何欺诈行为,但是在婚后不久便发现自己受到了欺骗,或者在取得合法结婚证书之时发现存在人为干扰,如采取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

5、在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并未住在同一屋檐下,感情完全没有缓和迹象。

6、包括强迫婚姻在内所有形式的感情强迫行为,在随后的生活中一旦出现想离婚的念头,或者在共同生活多年以后,仍然未能树立牢固的夫妻感情。

7、若是由于感情纠纷而被迫分居两年以上,显然再也没有重新和睦相处的可能性;

或者在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且都明确表示不会再执行夫妻的相关义务。

8、一方因为与他人之间存在不当行为,如通奸或非法同居,经过多次教育依然不知悔改,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要求离婚,或者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提出离婚,而对方根本不愿离婚,即使是经过无数次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之后,有过错的那一方再次尝试提起离婚诉讼,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断定绝对没有可能和好如初。

9、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尚且与其他人保持着婚姻关系,那么对方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10、对于那些以贪图享乐、懒惰成性或沉迷赌博等不良嗜好为主导生活方式,而且长期缺乏责任担当,家庭成员的规劝和教导对其无效的人来说,夫妻感情几乎走到尽头。

11、只要一方受到长时间的刑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12、如果一方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至少应当在经过两次正式公告催告之后才能申请采取离婚措施,然而,若在这些催告公布之后还是没有找到相应人士,那么法律会默认为该方已经死亡,进而允许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离婚申请。

13、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配偶的虐待、漠视或遗弃,抑或是其直系亲属都是如此,即便经过多次教育提醒都毫无改变,另一方对此并未予以宽容理解,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14、除以上列举之外,由其他各类复杂原因引发的夫妻情感破裂现象也可以纳入参考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后对方同意协议离婚接下来怎么办

在提出诉讼离婚之后,倘若对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便可直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在此情况之下,原诉可以被视为撤销案件处理。

然而,若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来解决问题,则务必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书。此份协议中应详细列出关于子女抚养权共有财产的分配及各项共同债务分配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需要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对此持有异议,原告方应及时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递交给当地审理机构进行审核。

若法庭经过公正严谨的审批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即便原告方与被告方存在意见分歧,也会被判定离婚。

在此过程中,拥有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们,可被视作已经达到夫妻情感破裂的程度:

1、当其中一方存在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或因其身体上的残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性行为,并且相关病症无法得到根治。

2、若在婚姻大事之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全貌,贸然步入婚姻殿堂,而后发现彼此之间并未建立深厚的爱情基础,难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3、婚前因为对伴侣情况的疏忽,或故意遮掩对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这一事实,以致于婚后难以应对这类问题,或是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嫁给/娶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伴侣,甚至是在婚后才察觉到此种情况,并试图进行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者。

4、尽管在双方自愿注册结婚的过程中未产生任何/发现任何欺诈行为,但是在婚后不久便发现自己受到了欺骗,或者在取得合法结婚证书之时发现存在人为干扰,如采取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

5、在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并未住在同一屋檐下,感情完全没有缓和迹象。

6、包括强迫婚姻在内所有形式的感情强迫行为,在随后的生活中一旦出现想离婚的念头,或者在共同生活多年以后,仍然未能树立牢固的夫妻感情。

7、若是由于感情纠纷而被迫分居两年以上,显然再也没有重新和睦相处的可能性;

或者在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且都明确表示不会再执行夫妻的相关义务。

8、一方因为与他人之间存在不当行为,如通奸或非法同居,经过多次教育依然不知悔改,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要求离婚,或者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提出离婚,而对方根本不愿离婚,即使是经过无数次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之后,有过错的那一方再次尝试提起离婚诉讼,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断定绝对没有可能和好如初。

9、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尚且与其他人保持着婚姻关系,那么对方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10、对于那些以贪图享乐、懒惰成性或沉迷赌博等不良嗜好为主导生活方式,而且长期缺乏责任担当,家庭成员的规劝和教导对其无效的人来说,夫妻感情几乎走到尽头。

11、只要一方受到长时间的刑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12、如果一方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至少应当在经过两次正式公告催告之后才能申请采取离婚措施,然而,若在这些催告公布之后还是没有找到相应人士,那么法律会默认为该方已经死亡,进而允许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离婚申请。

13、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配偶的虐待、漠视或遗弃,抑或是其直系亲属都是如此,即便经过多次教育提醒都毫无改变,另一方对此并未予以宽容理解,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14、除以上列举之外,由其他各类复杂原因引发的夫妻情感破裂现象也可以纳入参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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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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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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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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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被继承人的叔伯兄弟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  该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可见,你妻前夫的叔伯兄弟没有继承权,无权干涉他人对该遗产的处理。你妻对前夫的父母进了主要扶助,并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可以作为第一须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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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依法对满足法定条件的案件提起诉讼,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指出被告、提出具体诉求及事实依据、诉讼内容属于民事审判范围并在管辖范围内。起诉需提交人民法院,书面起诉书需附被告副本,口头报案亦可,法院将依法受理并七日内立案,保障各方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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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满后仍履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即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合同,应该如何解决? 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先违约的,后履行一方有抗辩权,即因为一方违约在先,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并有权追究违约一方责任,要求履行、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行为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如诉至法院,法院也会根据事实判决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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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已结案,对方仍然起诉应怎么办
若公安局已结案,但被诉方仍欲起诉,应搜集有力证据,积极参与审理,向法院递交辩护词并阐述案情、证据和法律原则。可考虑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且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立案并裁决。对方可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咨询律师并查阅裁决书以判断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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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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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合同仍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构成犯罪。合同无效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明文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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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已结案,对方仍然起诉应怎么办
若公安局已结案,但被诉方仍欲起诉,应搜集有力证据,积极参与审理,向法院递交辩护词并阐述案情、证据和法律原则。可考虑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且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立案并裁决。对方可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咨询律师并查阅裁决书以判断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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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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