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哪个水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失业者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领取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若欲成功获得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首先是非自愿性地失去工作岗位;
其次是之前所在企业与个人均已按期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再次是必须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同时仍具有对求职岗位的兴趣和追求。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企业及其职工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自行承担和支付失业保险费。
对于在失业期间的前十二个月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视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长而定;
超过十二个月后的失业保险金额度,将降为前十二个月的金额度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需要低于我国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高于当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至于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根据他在进入失业状态前所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时长(扣除已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中计缴的时间)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保险金有多少钱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设定,主要取决于投保者缴纳保费的年限。针对尚未达到五年缴费时间的情况,我们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您提供补贴;当满足五至十年的缴费时长以后,我们会将发放比例提升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5%;倘若缴费时间已超过十年但未满十五年,我们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作为发放标准。请您知晓,我们所提供的失业保险金乃是一项法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它旨在保障您在失业期间的经济来源。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失业者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领取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若欲成功获得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首先是非自愿性地失去工作岗位;
其次是之前所在企业与个人均已按期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再次是必须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同时仍具有对求职岗位的兴趣和追求。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企业及其职工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自行承担和支付失业保险费。
对于在失业期间的前十二个月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视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长而定;
超过十二个月后的失业保险金额度,将降为前十二个月的金额度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需要低于我国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高于当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至于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根据他在进入失业状态前所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时长(扣除已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中计缴的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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