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个宽大措施可以适用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即从逮捕后的诉讼程序开始也可使用。假如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资格接受这些条款中所列示的任何一种情况处理,例如可能被判受罪的刑期较短;重症患者或者孕妇与哺乳期妇人;拘留期限已到等等,同时还必须保证他们若能接受取保候审将不会产生任何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都有权对此类人员做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在逮捕之后,仍然存在着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这是否可行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以后是否能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有机会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但必须要遵循法定条件。在经过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方面的审议后,如果认为嫌疑人不至于造成逃避调查、起诉或审判的法律风险,同时还不会对社会安全及公共秩序构成妨害,就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在于,所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阶段、所犯之罪属于轻罪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个宽大措施可以适用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即从逮捕后的诉讼程序开始也可使用。假如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资格接受这些条款中所列示的任何一种情况处理,例如可能被判受罪的刑期较短;重症患者或者孕妇与哺乳期妇人;拘留期限已到等等,同时还必须保证他们若能接受取保候审将不会产生任何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都有权对此类人员做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在逮捕之后,仍然存在着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这是否可行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