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款项是不能退还的,不过,倘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形,那么就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在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消费者已经订购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达成正式签约的情形下,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定金;
其次,假如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销售资质或因开发商自身的过失使得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开发商应该立刻归还消费者的定金并负责负担消费者的损失;
再次,如果双方只是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最终导致无法完成签约,那么毋庸置疑,双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定金;
最后,如若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交易价格、建筑面积及房型等核心条款未予以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而且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以致于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应返还消费者的定金。
然而,若开发商拥有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格,而消费者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请求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认购书定金附加条款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确实存在增补协议的可能。
然而,是否具备效力则需经过多重考量。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表达的意思必需真实且无误。除此之外,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还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离。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购房合同中的增补协议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通常情况下,款项是不能退还的,不过,倘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形,那么就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在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消费者已经订购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达成正式签约的情形下,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定金;
其次,假如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销售资质或因开发商自身的过失使得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开发商应该立刻归还消费者的定金并负责负担消费者的损失;
再次,如果双方只是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最终导致无法完成签约,那么毋庸置疑,双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定金;
最后,如若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交易价格、建筑面积及房型等核心条款未予以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而且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以致于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应返还消费者的定金。
然而,若开发商拥有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格,而消费者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请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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