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即是该司的笼统行事者。若此类人士罔顾其法律义务,运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机会,秘密地将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且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金额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程度的认定标准,那么他(或她)便可能面临着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因此,公司法人在某种情况下确实存在着触犯职务侵占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法人有官司可以借款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规定,即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阐述了借款合同的定义,即一种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最终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书。基于此,基本原则上,无论借款人为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均可依法享有向贷款人借款的权利,尽管他们自身可能涉及到尚未完全解决的涉诉事项。然而,根据第六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全面提供与其借款行为密切相关的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等详细信息。这就意味着,贷款人同样拥有合法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其中也包括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诉讼案件。若借款人确实面临此类问题,那么这无疑将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以及决策过程产生潜在影响。再者,根据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借款用途来使用所借资金,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借款或解除合同等措施。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但是借款人是否涉及诉讼案件,仍可能间接地影响其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而对贷款人的权益构成潜在威胁。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企业法人身陷诉讼纠纷之中,原则上依然具有借款的资格,但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诉讼案件。如果借款人确实面临此类问题,那么这无疑将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以及决策过程产生潜在影响。因此,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发放借款时,很可能会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诉讼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即是该司的笼统行事者。若此类人士罔顾其法律义务,运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机会,秘密地将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且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金额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程度的认定标准,那么他(或她)便可能面临着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因此,公司法人在某种情况下确实存在着触犯职务侵占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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