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请代理人吗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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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无疑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身处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际,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面临侵占罪指控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一旦辩护人接受委托,便应立即向负责办理该案的司法机构如实通报情况。
侵占罪可以请代理人吗怎么处理
侵占罪可以请代理人吗怎么处理

一、侵占罪可以请代理人吗怎么处理

侵占罪无疑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身处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际,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面临侵占罪指控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一旦辩护人接受委托,便应立即向负责办理该案的司法机构如实通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侵占罪可以撤诉

若对侵权行为起诉讼并成功立案,则当事人拥有撤诉权利,这是由于侵犯财产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在法院尚未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有权撤回自己的控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自行陈述性质且无需进一步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属自诉案件之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无疑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身处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际,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面临侵占罪指控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一旦辩护人接受委托,便应立即向负责办理该案的司法机构如实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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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可以请代理人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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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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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人构成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人构成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代持人擅自转让就会构成犯罪。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公司来说,名义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想取得股东资格,则需比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名义股东也将面临违约责任,赔偿因转让造成的损失。
二、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义务是什么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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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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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丁某是某粮油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06年9月起,原告孙某通过丁某向该粮油公司购买豆粕,前三笔共计300吨的交易均货银两清。2006年11月孙某依惯例向丁某的银行卡汇入定金23000元后,口头约定向被告购买豆粕100吨,后因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使该交易未能完成。孙某认为丁某的行为系履行销售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该粮油公司承担,而该公司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请判决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6000元。
评析:
虽然最终因本案争议标的较小,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本案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值得笔者推敲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1、丁某与原告孙某之间的买卖是否是职务行为,即是否构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2、孙某预付给丁某的23000元是否能被认定为定金。对于第2点,认为,无论本案的事实最终该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孙某与丁某订立是口头协议,因此,23000元不应当被认定为定金。
而对于争议焦点
1,在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由是:丁某作为该粮油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公司向客户推销公司的豆粕,对于该公司是否授权给销售经理与客户直接订立合同、收受货款是该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原告无从得知。而且原告孙某通过丁某向该公司购买前三笔豆粕的交易均成功,足以让原告相信丁某的权限。因此,若不是丁某因职务侵占被捕,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与该公司的第四笔交易也应该成功。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笔者也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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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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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丁某是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其与原告的交易均通过电话联系,没有证据证明丁某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原告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一般的谨慎义务,对合同向对方的身份、权限、职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原告仅仅凭借知道丁某的业务员身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即相信丁某代表被告公司,且直接将几十万的货款打入丁某个人银行帐户,事后又不要发票,这一系列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而且原告与丁某之间的买卖是低于市场价的,这些充分说明原告在该交易中并不是善意无过失的,其交易后果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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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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