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取保候审是犯了什么错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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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虽重刑但无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及特殊人群如病重、孕哺期妇女等。错误羁押后的取保候审可能因指控错误、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取保条件而被误羁押。相关机关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或程序执行上的失误可能导致此类问题,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羁押取保候审是犯了什么错

一、羁押取保候审是犯了什么错

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已被逮捕拘留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通常而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若其具备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则可以依法进行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嫌疑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倘若某人在被错误羁押后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那么这可能源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该人可能被错误地指控犯有罪行,然而实际上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该人可能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而被错误地逮捕或拘留;

再次,尽管该人确实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可以获得刑事豁免;

最后,该人可能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然而却被错误地羁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错误的羁押与取保候审问题往往涉及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或执行程序方面的疏漏。

如若发现存在此类错误,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申请取保候审、请求撤销案件或提起申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羁押取保候审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来说,均具备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合法权益。

2.在接到相关请求之后,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商议并决定是否允许取保候审。

3.在前述三个权力机关中的任何一方做出了肯定性的决定之后,便应当由公安机关着手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已被逮捕或拘留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通常而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若其具备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则可以依法进行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嫌疑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倘若某人在被错误羁押后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那么这可能源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该人可能被错误地指控犯有罪行,然而实际上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该人可能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而被错误地逮捕或拘留;

再次,尽管该人确实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可以获得刑事豁免;

最后,该人可能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然而却被错误地羁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错误的羁押与取保候审问题往往涉及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或执行程序方面的疏漏。

如若发现存在此类错误,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申请取保候审、请求撤销案件或提起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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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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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羁押,司法赔偿一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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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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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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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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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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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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