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人员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劳务派遣人员提前解除合同会有哪些后果
1.若劳务派遣企业选择提前结束与员工所签署的合同关系,如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解除手续办理,则需根据员工在该岗位上工作的年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反之,如存在违法解约行为,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2.对于希望终止合同的劳务派遣员工而言,在提交辞呈前,务必提前三十日向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员工无需承担向公司支付赔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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