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工资是否发放
工资之债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职工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而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但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职工并没有合法的占有企业的任何动产,所以留置权应当不适用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该款是留置折抵刑期的规定,该规定参照了刑法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二、留置期间工资怎么发
在执行留置措施期间,被申请人应停止领取工资待遇,并按照原先基本工资标准的75%来计发生活费用,其役龄也将不再累计计算;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审查和核实之后得出结论,如果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此案,而且被申请人并未受到任何的纪律处分,那么他将可以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并且对于审查过程中因此原因而被扣发的工资也应该予以补发;留置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为调查涉及到严重职务违法、甚至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的被处罚者可能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将其带到某个特定场所,主要目的在于逼迫他们积极配合调查研究,以便能够更明确地查明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工资之债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职工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而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但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职工并没有合法的占有企业的任何动产,所以留置权应当不适用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