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补偿多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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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相互关联,又存在明显区别。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广,包括工伤、职业病及非因公负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其申请人可以是员工、家属或雇主。而伤残等级鉴定更专业、严谨,主要面向工伤和职业病患者,申请人仅限受害人本人。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鉴定内容、所需材料及时机均有所不同。
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补偿多

一、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补偿多

两者既相互关联,亦存在显著区别。就其实质而言,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伤残等级鉴定之基石。从所涵盖的范畴来看,劳动能力鉴定相较于后者更为宽广。不仅针对工伤(包含相关职业病在内)进行鉴定,而且也囊括了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导致暂时性乃至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责在于运用医学知识从医疗角度对劳动者暂时性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加以鉴定。

然而,伤残等级鉴定则在专业性及严谨性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它主要面向工伤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专注于对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的鉴定。申请鉴定的主体各不相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则可能是已经被确认属于工伤的员工本人,其家属或者雇主都可以申请;但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受害人本身。申请鉴定所需遵循的依据、内容以及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亦有所差异。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过程中的各类相关资料(如职工个人详细信息、工伤情况、医疗机构诊断文件等等);而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其伤残鉴定内容包括:伤者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运动结构的异常以及这些因素对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勤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等。

此外,申请鉴定的具体时间亦有所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机通常在治疗完成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待患者病情相对较为稳定之际)便可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的申请则通常要等待医疗过程结束后方可行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赔偿不同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

其一,申请鉴定的主体存在差异。

在工伤鉴定中,无论是已经获得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亲属还是雇佣单位都有权提出申请;

而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则仅允许伤者个人提出申请。

其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进行工伤鉴定必须满足前提条件:

即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得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反之若无此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然而,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而言,申请者所要提供的,则是公安交警部门下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三,申请鉴定所基于的依据、涉及的内容以及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亦有所不同。

在工伤鉴定这一环节,其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两项重要文件;

但在此之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依循的标准便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其四,申请鉴定的具体时限亦有差异。

在处理工伤事宜时,伤者在治疗期满之后,当其病情相对稳定之时,便有权提出鉴定申请。

相较之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时间则是在所有治疗结束之后方可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两者既相互关联,亦存在显著区别。就其实质而言,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伤残等级鉴定之基石。从所涵盖的范畴来看,劳动能力鉴定相较于后者更为宽广。不仅针对工伤(包含相关职业病在内)进行鉴定,而且也囊括了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导致暂时性乃至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责在于运用医学知识从医疗角度对劳动者暂时性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加以鉴定。

然而,伤残等级鉴定则在专业性及严谨性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它主要面向工伤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专注于对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的鉴定。申请鉴定的主体各不相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则可能是已经被确认属于工伤的员工本人,其家属或者雇主都可以申请;但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受害人本身。申请鉴定所需遵循的依据、内容以及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亦有所差异。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过程中的各类相关资料(如职工个人详细信息、工伤情况、医疗机构诊断文件等等);而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其伤残鉴定内容包括:伤者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运动结构的异常以及这些因素对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勤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等。

此外,申请鉴定的具体时间亦有所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机通常在治疗完成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待患者病情相对较为稳定之际)便可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的申请则通常要等待医疗过程结束后方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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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交警机关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一般在二十日内完成。
  
5、根据交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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