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在公司未予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履行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可尝试下列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与聘用方进行友好协商沟通;
其次,向基层人民调解机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那些设置于乡镇、街道级别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次,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时,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除此之外,还应考虑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类情况中,为了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首先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然而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此类证明时,劳动者依旧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揭示所涉及的劳动关系:
首先是工资发放记录,例如盖章的工资表、工资卡中的银行收支流水;
其次是各种身份凭证,如胸牌、门禁卡、带有公司印章的工作证、工作卡或者工作纪录表格;
此外还可以提供社会保障金的缴纳记录以及房产按揭付款和个人税收的证明资料,这些都可以作为支撑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最后是考勤卡,不仅要求有原件,并且需加盖有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同时,工作记录、出差期间的相关证据等也需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原件。
以上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能够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发生,且由用人单位对此坚决不予承认,为此它们坚决不给予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因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所在公司未予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履行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可尝试下列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与聘用方进行友好协商沟通;
其次,向基层人民调解机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那些设置于乡镇、街道级别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次,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时,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除此之外,还应考虑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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