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死亡认定找哪个部门
关于工伤死亡申报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受理和处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提出相关申请,如超过该期限仍未进行申请,则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伤亡员工的直属亲属可于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依据相关程序向上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死亡认定期间遗体如何办
在不幸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若导致员工生命消逝的情况下,为确保后续调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暂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相关要求,须对遗体施行尸检鉴定检测。
同时,如无需进行尸检,则可选择保留或放弃遗体保存。
然而,无论最终是否决定保存遗体,该名员工的近亲属都应遵照现行法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丧葬福利补贴、供养亲属扶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等法定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关于工伤死亡申报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受理和处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提出相关申请,如超过该期限仍未进行申请,则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伤亡员工的直属亲属可于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依据相关程序向上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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