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死亡保险公司不赔怎样处理
若在工伤致死事件中,用人单位严格守法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其拒绝承担工亡赔偿责任无疑是合法合规的行为。这样的情况下,至于工亡赔偿的相关事宜则应该交由工伤保险基金全权处理和负责;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工亡赔偿方面,他们就无法回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工人或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公司员工死亡赔偿金应计入什么科目
面对公司员工不幸去世的情况时,所产生的赔偿金额理应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这个会计科目中。
若有关雇主并未为其雇员投保工伤保险的话,殡葬补助金、一次性的工亡补贴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相关款项便由该雇主自行承担支付。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因工死亡补偿金也应当被归类于相应的管理费用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若在工伤致死事件中,用人单位严格守法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其拒绝承担工亡赔偿责任无疑是合法合规的行为。这样的情况下,至于工亡赔偿的相关事宜则应该交由工伤保险基金全权处理和负责;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工亡赔偿方面,他们就无法回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工人或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