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社保需要联系原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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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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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更换工作环境时,要顺利转移社保,先向原社保机构申请,获批准后,两地社保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信息准确传输。成功对接并办理转移手续后,新单位即可为您续保,圆满完成转移流程。
转社保需要联系原公司吗

一、转社保需要联系原公司吗

在您面临更换工作环境之际,为了确保您的社会保险得以顺利转移,您需首先向现有的社保机构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由两地社保部门开展亲密的交互合作,确保您的相关信息得到精准无误的传输。一旦完成成功对接及转移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便可随时为您续保,为此环节的操作画上圆满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转社保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出业务时,尽管无需劳动合同作为文件资料的一部分,但仍须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在申请办理社保转出手续时,普遍需要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而非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您面临更换工作环境之际,为了确保您的社会保险得以顺利转移,您需首先向现有的社保机构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由两地社保部门开展亲密的交互合作,确保您的相关信息得到精准无误的传输。一旦完成成功对接及转移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便可随时为您续保,为此环节的操作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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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所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依据《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是指承担履行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者如为法人团体,则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为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分别适用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如一些东欧国家即采用此法,捷克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买卖及物品加工契约依缔结契约时卖方或者加工者所在地法;二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推定当事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时将会选择的法律,如英国即采用此做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补救。。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能被各国广泛采用,是因其具有明显的优点,这些优点表现在:
1.它是一种具有明显灵活性的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种全新的方法在很多方面优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3]。
2.它追求结果的客观公正。它不仅考察合同关系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还应考察合同发生前后的准备活动和履行活动中的有关因素,从而找出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一般能切合实际情况,反映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解决。
3.它具有补缺的功能。国际合同关系错综复杂,有时立法并不能完全或随时适应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当各国冲突法立法有欠缺时它可弥补立法的不足;当有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出现,而冲突法又无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时,也可用该原则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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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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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需要转移吗
社保关系转移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随个人转移,跨地区就业需办理转移手续。 但以下五种情况无需转移: 省内就业转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已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的个人;原参保地有三年及以上一次性缴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原参保地有欠缴且拒绝补缴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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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我今年3月8日起诉,到现在还没送达,我想问一下,多久没有送达,算送达不成功,法院是不是该告诉原告一声,然后原告再提供一个地址送达,这样可以提供几个地址,原告可以多久联系一次法院法官助理,还是不用联系,静等他们联系原告?
[律师回复] 关于诉讼的话,是可以继续提起诉讼的。关于如何找到对方地址则需要原告本人自行解决的。如果原告本身不清楚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那么只要你提供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便可以查询到他的户籍地址。法院可以根据该户籍地址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如果仍然无法送达的,最后还可以公告送达。当然公告送达的时间会比较久。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此,若原告在能够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详细家庭住址的情况下,即使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提示,如果连对方的准确名字和身份证都不清晰的话,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需要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想办法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时是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的。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或者是错误的,法院将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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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注销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您无需进行复杂的转移手续,仅需针对已解散的企业执行社保服务暂停流程。如果您的企业网站仍然有社保服务的功能模块,您可以登录后,直接按照网站的路径操作暂停社保服务。 然而,如果网站已无法访问,您只需携带公司印章,到相关柜台办理社保暂停手续即可。这样的简化流程,让您在处理企业解散事宜时,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处理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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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大专想转学,原学校不放人怎么办,转入学校已经联系好了,有可能成功转学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可以转回.依据《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
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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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转账转错了对方联系不到
[律师回复]
1、如果发现你的手机银行转账错误,请给你的银行卡开卡银行客服打电话说明原因,寻求客服的帮助,注意,一般你自己转账错误,银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也能提供一定的帮助。
2、如果金额巨大,时间紧急,建议你去银行柜台进行处理,打印你的转款单,向工作人员咨询收款人的电话等信息。
3、如果你的转款对象属于空号,那么你转账的钱银行会直接给返到卡里的,这一点你可以不用太担心。
4、如果银行拒绝提供收款人的私人信息,你也不用埋怨银行,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前提是你的金额比较巨大。
5、如果你联系到了收款人,收款人拒绝退款,你可以寻求律师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追回你的钱。
6、2016年9月23日上午,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按照《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扩展资料一旦出现转错账号情况,银行不负责协助追回。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在发现汇错账户后,客户最好尽快到就近的银行柜台,凭转账当天的打印凭条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对方账户是否存在。如果对方账户不存在或无效,则款项将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回到汇款人账户。但如果对方账户真实存在、有效,那么汇款人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如果银行不愿提供对方个人信息,汇款人则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出面介入调查。首先公安机关会要求银行查实对方身份,然后和对方沟通是否愿意把钱退回。若对方不肯将钱退回,汇款人可以凭借汇款单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可采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款协助汇款人将钱追回。此外,汇款人还可以携相关证据到当地法院请求诉前保全。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号和用户名,到收款方账户的开户银行查封账号,并根据对方在银行留下的个人信息和对方取得联系。如果对方不承认或不愿归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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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什么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联系为前者包含后者,也即上诉请求不仅可以由原审的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不管是哪一方提交的上诉状之中,都需要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名字、上诉请求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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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采光权赔偿原则和补偿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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