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实质上属于约定必须具备特定法定要件才能成立之契约关系。确保合同的定义在于,它是一份保障人(即担保者)与债权方协商制定出的一份合约,具体条件是当主要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债务时,保障人需承担起还款责任。通常情况下,保证合同多会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被定义为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谁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吗
保险合同乃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的重要契约。
这一特殊合同除具备了一般的双务、有偿等基本性质及其作为诺成合同的典型特性之外,其独特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形式上看,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用特定格式的文件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表现。
其次,从内容上看,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往往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并提供给投保人的,投保人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协商并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条件。
最后,从风险环节上看,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未来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订立的合同,即所谓的“射幸”性质的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证合同实质上属于约定必须具备特定法定要件才能成立之契约关系。确保合同的定义在于,它是一份保障人(即担保者)与债权方协商制定出的一份合约,具体条件是当主要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债务时,保障人需承担起还款责任。通常情况下,保证合同多会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被定义为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