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家庭成员没写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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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确权公示期间,如发现确权面积与实际不符或家庭成员信息有误,请立即更正,确保无误。错过此时机,虽可通过县国土资源局更正,但难度增加。建议尽早核实,避免后续麻烦。
土地确权家庭成员没写怎么办

一、土地确权家庭成员没写怎么办

当我们正经历土地确权的流程,在地块指认阶段告终之后,特意预留了两次公示的宝贵机会给大家。倘若在这两个显著的时间段内,您发现确权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家庭成员登记存在信息偏差等等问题,那么恭喜您!您大可在此刻进行相应更正,确保事实准确无误。当然,这个时机可谓黄金时期,万勿错过。不过,当证书最终下发至手中才察觉错误之时,别着急,仍留有补救措施。您可以直接前往县国土资源局申领更改服务,不过请记住,这已是最后一次改正的机会,而且实施难度较高。因此,还是建议各位尽早核实并发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确权家庭内部有纠纷怎么办

首先,应当先进行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应交由相关人民政府来负责处理。

具体而言:

1.若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裁决;

2.而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当我们正经历土地确权的流程,在地块指认阶段告终之后,特意预留了两次公示的宝贵机会给大家。倘若在这两个显著的时间段内,您发现确权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家庭成员登记存在信息偏差等等问题,那么恭喜您!您大可在此刻进行相应更正,确保事实准确无误。当然,这个时机可谓黄金时期,万勿错过。不过,当证书最终下发至手中才察觉错误之时,别着急,仍留有补救措施。您可以直接前往县国土资源局申领更改服务,不过请记住,这已是最后一次改正的机会,而且实施难度较高。因此,还是建议各位尽早核实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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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成员,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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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的,作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成员,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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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的,作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成员,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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