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超时效怎么办
若错过了工伤认定的规定时限,仍有可能通过维权手段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倘若员工受到工伤并未进行过相应的认定,且无合理的解释,那么在申报工伤以及获取工伤补偿方面将无法得到支持。但是,他们依然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借助协商解决、发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取得人身损害赔偿。面临工伤的员工应当及时对自己遭受的真实伤害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待病愈之后,应前往由劳动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完成相关系列的工伤评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向对方提出适当的赔偿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怎么办
若用人单位未能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员工或其亲属均可自行备妥相关材料并提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事宜。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购置工伤保险,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在此过程中倘若与用人单位产生任何纷争或不解之处,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公正裁决及合理维权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错过了工伤认定的规定时限,仍有可能通过维权手段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倘若员工受到工伤并未进行过相应的认定,且无合理的解释,那么在申报工伤以及获取工伤补偿方面将无法得到支持。但是,他们依然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借助协商解决、发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取得人身损害赔偿。面临工伤的员工应当及时对自己遭受的真实伤害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待病愈之后,应前往由劳动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完成相关系列的工伤评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向对方提出适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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