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手续过程中,必须依据具体情形提供各类必需的证明资料,这其中便包含了房产证。因此,在未取得该项证件之前,是无法进行房产过户操作的。具体而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有关于买卖、互换、赠与等方面的合同;
(4)关于房产分割或合并的书面协议;
(6)有权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以及(8)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对于涉及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若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备案,则申请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交已完成备案程序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商铺开发商产生违约导致商铺无法如期交付时是否可予以退还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具体能否退还须视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购买者因为所购商铺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过关以致于无法顺利交付,亦或是交付之后,经过严格审核,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亦或是商铺承载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体验的质量问题,又或者是签署了购房协议之后,开发商私自将所购商铺出售给他人或是将其进行非法抵押等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均可依法提出退房请求。
也就是,如果能够成功举证证明卖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的行为,便有权要求退房,并且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买者仅仅是单纯地感到后悔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商铺,通常情况下则较难实现退款。
实际上,当房屋销售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选择退房,那么便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现行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手续过程中,必须依据具体情形提供各类必需的证明资料,这其中便包含了房产证。因此,在未取得该项证件之前,是无法进行房产过户操作的。具体而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有关于买卖、互换、赠与等方面的合同;
(3)继承人或被委托人的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
(4)关于房产分割或合并的书面协议;
(5)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签发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6)有权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以及(8)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对于涉及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若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备案,则申请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交已完成备案程序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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