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名下的房丈夫可以拿住房公积金贷款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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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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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房产证只写女方名字,但该房产视作夫妻共有的情况下,男方仍可用公积金贷款。以郑州为例,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及配偶需有有效身份证件,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且首付与贷款总额等于房产总价,房款须在贷款期间结清;借款人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至少六个月,且最近一次未缴不超过四个月;家庭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按时还贷能力;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
妻子名下的房丈夫可以拿住房公积金贷款么

一、妻子名下的房丈夫可以拿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产证书上仅列明女性业主的姓名,然而若该房屋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的情况下,男方仍可利用其住房公积金来申请相应的贷款。在此就以河南省会郑州为例进行详述,关于该市住房公积贷款的相关要求如下:

首先,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具备有效的身份证件作为资格验证的依据;

其次,买方已按规定比例支付了首期款项,且首付与贷款总额之和必须等于房产的总价值,同时房款须在贷款过程中全部结清;

再者,借款人需要连续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含)以上,并且最近一次应缴未缴的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此外,家庭收入应当保持稳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最后,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存在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其他数额较大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妻子名下的车丈夫有权卖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男方无权独立出售其妻子名下的车辆。

具体表现如下所述:

1)在婚姻缔结之前,该车辆已经作为妻子本人的个人财产被购入,无论之后是否将此辆车子看作夫妻共有财产来使用和管理,它始终保持着个人财产的身份特点。

2)在结婚之后,即使购买新车的款项未必完全来源于婚前积蓄或资金积累,但如果这些资金曾经存在于个人账户之中,并且在婚后用于购置车辆,那么实际上,我们仍然可以视之为前一种情况下的资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态转换,并不会影响到这部分财产的初始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新车登记在妻子或丈夫姓名之下,均构成了婚姻中的共同财产

然而,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对共同财产做出未经授权的改动或处置,包括销售、转入他人等操作。

换句话说,任何关于共同财产的私人决定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或决策,否则其法律效果将是无效的。

至于何谓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范畴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各自保留的婚前财产;

2)因特殊原因遭受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医疗费用补偿;

3)遗嘱遗赠协议中明确仅由特定一方拥有的遗产或赠予物品;

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鞋包等;

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严格留给当事人一人所有的财物。

而所谓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则包括:

1)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劳动报酬等;

2)生效的生产制造活动、商业运营、投资收益等产生的额外收益;

3)知识产权的使用及成果性收入;

4)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后的财产,但需排除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认定的例外情况;

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列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房产证书上仅列明女性业主的姓名,然而若该房屋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的情况下,男方仍可利用其住房公积金来申请相应的贷款。在此就以河南省会郑州为例进行详述,关于该市住房公积贷款的相关要求如下:

首先,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具备有效的身份证件作为资格验证的依据;

其次,买方已按规定比例支付了首期款项,且首付与贷款总额之和必须等于房产的总价值,同时房款须在贷款过程中全部结清;

再者,借款人需要连续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含)以上,并且最近一次应缴未缴的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此外,家庭收入应当保持稳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最后,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存在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其他数额较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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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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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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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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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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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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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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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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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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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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