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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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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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为主要责任者且满足特定条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逃逸等严重情节,刑期可增至三至七年;逃逸致死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将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综合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性质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一、电瓶车交通肇事罪人死亡如何定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假如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其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我们应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各项证据进行深入地综合分析与判断。若事故主要责任者或是事故的全责方为电瓶车驾驶员,并且他还满足“引起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那么根据法条之要求,他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但是,如果电瓶车驾驶员在事件中有逃逸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特征,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一步来说,如若司机的逃逸行为引发受害者死亡结果,他甚至可能面临更为苛刻的刑法裁决,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电瓶车究竟是否归类于“机动车”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这都可能对电瓶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电瓶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就应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它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电瓶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电瓶车性质的判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

在受害者遭受伤害而未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

2)误工津贴;

3)护理费用;

4)交通费用;

5)膳食费及必要的营养补充;

6)住宿费。

此外,当患者因伤害所致残时,除上述各项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需承担以下额外的款项:

1)医疗费用;

2)误工津贴;

3)护理费用;

4)交通费用;

5)膳食费及必要的营养补充;

6)残疾赔偿金;

7)辅助器具花费;

8)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费;

9)精神赔偿金以及因为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所必须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受害人不幸离世的情况下,除了基本抢救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之外,还应负担以下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用;

2)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

3)死亡赔偿金;

4)为处理丧事必需的交通、住宿费用及误工损失;

5)对继承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假如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其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我们应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各项证据进行深入地综合分析与判断。若事故主要责任者或是事故的全责方为电瓶车驾驶员,并且他还满足“引起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那么根据法条之要求,他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电瓶车驾驶员在事件中有逃逸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特征,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一步来说,如若司机的逃逸行为引发受害者死亡结果,他甚至可能面临更为苛刻的刑法裁决,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电瓶车究竟是否归类于“机动车”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这都可能对电瓶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电瓶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就应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它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电瓶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电瓶车性质的判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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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为主要责任者且满足特定条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逃逸等严重情节,刑期可增至三至七年;逃逸致死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将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综合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性质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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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为主要责任者且满足特定条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有逃逸等严重情节,刑期可增至三至七年;逃逸致死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将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综合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性质等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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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土方车与电瓶车,土方车主则以上
[律师回复]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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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怎么处罚?
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对于电动车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还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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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我是责任认定下来就可以民事诉讼还是得刑事诉讼完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如果因交通肇事导致的人员死亡的话,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会根据肇事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来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惩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车出行时一定要谨记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肇事不逃逸,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及时报警,千万不要作出一错再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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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
车祸致人死亡如何量刑1. 若行为人在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多达三人遭受严重伤害,且自身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2. 若行为人在事故中导致三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遭受严重伤害,且自身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致使他人死亡,则其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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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需要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标准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而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实务中,普遍采取审查以户籍为主,收入居住情况为辅的原则,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此外,数个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如有一人符合城镇标准的,那么其他的受害人也一并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即“同命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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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一)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必须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赔偿,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二)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骑电动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3年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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