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房,婚后加名,财产如何计算
关于婚前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将配偶添加至所有权人的相关事宜:
1.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购置房屋,并且所有款项均已在婚前全额支付完毕,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过程中,该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裁决。
2.假如在婚前仅支付了首次付款,而后续还款工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房产证上只记载了一方的姓名(或者同时注明了自己父母),那么尽管房产总体上仍可界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然而自婚后领取产权证起所花费的按揭贷款部分,则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各方可以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置;
若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权益将归属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但尚未归还的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而在此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未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一方有权向登记方提出追索要求。
3.若是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为哪位,也不论首付资金来源以及各贡献者的出资比例之间如何分配,此房屋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购房,婚后自己还贷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在结婚前,若有一方单独购买了房地产并完成了全部付款,利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偿还贷款,同时将房地产的所有权记在这位购买者的名字之下,那么这个物业可以被视为这位购买者的私人财产。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之旅走到尽头时,倘若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或协议的规定,那么这项房地产就应该交还给购买者所有,而另一半只能够获得对该房产增值部分的相关权益。
然而,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将伴侣的名字添加到交易文件中的房地产证书中,则此项行动应当被理解为是一项共同财产的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前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将配偶添加至所有权人的相关事宜:
1.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购置房屋,并且所有款项均已在婚前全额支付完毕,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过程中,该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裁决。
2.假如在婚前仅支付了首次付款,而后续还款工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房产证上只记载了一方的姓名(或者同时注明了自己父母),那么尽管房产总体上仍可界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然而自婚后领取产权证起所花费的按揭贷款部分,则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各方可以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置;
若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权益将归属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但尚未归还的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而在此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未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一方有权向登记方提出追索要求。
3.若是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为哪位,也不论首付资金来源以及各贡献者的出资比例之间如何分配,此房屋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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